男子林英昌自製爆裂物,在台鐵電聯車列車廂內引爆,炸傷自己及24名乘客,一審被依製造爆裂物、24個殺人未遂、26個毀損罪重判有期徒刑30年,案件上訴二審,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酌減刑度,判林英昌29年10月;民事部分,台鐵向林英昌求償683萬8505元,林英昌認諾,台北地院今天如數照判,可上訴。去年7月7日晚間10時許發生的台鐵爆炸案,造成林英昌本人在內25人輕、重傷,爆炸地點在密閉的大眾運輸工具內,一度傳為恐怖攻擊;檢警深入調查後,查出傷勢最重的林英昌是爆炸案的疑犯,並查出林是1人犯案,沒有共犯。林一審重判30年,案經上訴,高院審理時,林英昌堅稱當時想自殺,沒顧慮旁邊有很多人,請求輕判「活著出監」;林表示,不知道製造的爆裂物這麼厲害,他單純只是想自焚;辯護律師聲稱,林因「腦波嚇嚇叫」,彷彿著了魔,他沒注意到火車上有這麼多人,並聲請二次精神鑑定,但高院日前判他29年10月。台鐵於案發後,自行修復被毀壞的相關設備,估值約200多萬元,連同協助旅客醫療、救醫等先支付的款項,代位向林英昌求償共683萬8505元。圖為台北地院。記者王聖藜/攝影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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